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教育之声网
重要声明:
“教育之声网”推送文章除实在无法确认,我们均会注明作者及来源。部分文章或图片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将会在36小时内删除处理,特别感谢,也特别欢迎您的投稿。
滚动新闻:
首页 > 就业 > 正文
夯实和谐之基——十六大以来我国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纪实
2012-11-01 19:50:28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在新世纪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块重要基石。近10年来,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调整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均衡、合作和协调程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基更加稳固。和谐劳动关系的10年推进,让劳动者得实惠、企业得利润、经济得发展、社会得和谐、国家得昌盛,持续不断地强化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

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经济社会的复杂转型,我国适时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根基和内在要求,只有劳动关系和谐了,社会关系才能和谐,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始终把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调解、仲裁、诉讼、监察等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机制也更加完备,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在国家层面已经基本形成。在社会层面,集体协商、三方机制等更加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均衡化、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领域的活力得到激发。

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让企业得发展,更让劳动者得实惠。目前,我国已为劳动者织就了一张严密的保护和救济网络,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平、正义打下了一块基石。

加强法制建设 实现法律调整

现代劳动关系必须是法制型的。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通过立法将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

“劳动合同太重要了,它不仅是工人的保障,是纠纷的凭据,也是我们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中建三局北京公司三里屯通盈项目的党支部书记王雨华告诉记者, “市建委规定用人单位7天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对劳务公司的要求都是3天。”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劳动合同制度。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86.4%。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推进,其基本依据就是《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构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劳动立法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 《劳动法》为基础,以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骨干,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相配套的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调整,步入法制化轨道。

法制型的劳动关系必须要有通畅、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和救济渠道。10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有了大的跨越。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新世纪后,用工形式更加多元,劳动关系也更加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随之增长。原有机制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相关热词搜索:夯实 和谐
相关评论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我要链接 | 教育之声简介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 2000-2012 cedcm.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edu@cedcm.com.cn | 京ICP备12037710号-1 | 总机: 010-88687877 | 传真: 010-88682677
本网站所刊登的教育之声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教育之声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