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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失业险条例将实施增加职业技能的鉴定补贴
2014-06-26 18:24:48   来源:教育之声网   

  【教育之声网6月26日消息】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比如2013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那么今年申领的失业保险金为1240元/月。

  增加求职补贴 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可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案例:教你计算领到多少钱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比如2013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那么今年申领的失业保险金为1240元/月。

  新规新增的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假设职工在失业前12个月缴费工资都是5313元/月,那么每个月可以领取求职补贴为5313×15%=796.95元/月。这样一来,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就超过2000元/月。

  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缴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为1.5%,劳动者为0.5%。

  省人社厅指出,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待遇除了失业保险金外,还包括了求职补贴,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生育津贴、医疗补助,以及提前就业、创业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是指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是新增措施,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须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新《条例》增加就业鼓励措施

  《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过具体的计发标准还未确定。

  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此外,新《条例》增加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领取地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何谓非自愿性失业?

  问: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生育津贴、医疗补助,以及提前就业、创业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

  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领多少次?

  答:《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问:何谓非自愿性失业?

  答:据《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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