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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大学章程能否拯救中国大学
2013-08-19 16:03:00   来源:   

  【教育之声网8月19日消息】“大学宪章”终于要正式出炉了。今天,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3日。(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大学章程”这个名称实在有些过于朴素,以至于很多不关心教育的人会觉得这无非是一个比较正规的“校规”,而事实上,大学章程与普遍意义上的 “校规”有着天壤之别。大学章程应该是上承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成文的治校总纲,更是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道路上十分关键的一步。

  大学章程最早的前身源于欧洲建立现代大学雏形的时候,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这个特许状一般是由罗马教皇或者国王颁发,而不是政府。这些特许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权,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拥有合法的自治权力。

  除了牛津、剑桥这样的传统欧洲大学,美国的哈佛大学的前身,哈佛学院在1650年也曾获得了一个“特许状”,然而与欧洲有所区别的是,哈佛学院获得的“特许状”是由麻萨诸塞议会颁发的。不管是由王室还是由议会颁发,显而易见的是,“特许状”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而对于现代大学,“大学章程”通常也会为地方法律的一部分。

  如此高的法律地位,正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高校的自治权力不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在这方面美国有一个著名案例——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最初不过是学校内部管理上的一些分歧,最终却演变成了洲政府和学校董事的对立,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法院裁决,该州政府修改特许状的行为不符合“宪法”,这一裁决作为保障高校自治权的经典案例被载入史册。

  因为缺乏独立性,特许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大学章程,但在保障学校的合法自治权上,却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如今,“大学章程” 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基石,然而据媒体统计,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中,已制定并实施章程的学校不到10所。而我国1600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制定章程。

  此番人大等六所高校公布“大学宪章”对我国高校的去行政化进程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现在的大学章程还是由省级教育部门或是教育部来进行核准。为实现大学章程对于学校自治权力的保障,理应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其进行核准,全面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地方性或部门法规的一部分。

  当然,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因为国内高校普遍行政化的现状,我们的大学章程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走的是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然而终点却应该是相同的,那便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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