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之声网1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大连市规范办学工作要求,加强瓦房店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管理,近日瓦房店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瓦教【2012】183号),对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出规范要求。
《意见》要求:民办培训学校严禁聘用在职公办教师授课,严禁向公办中小学、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提供、出租教学场所用于办班、补课,如有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培训学校及所涉及的公办中小学和教师给予严肃处理;民办培训学校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任课的专兼职教师名单,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中针对部分培训学校聘请外教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现象,明确规定:培训学校聘请外教必须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发放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从事外语教学的外国人也必须经过国家外专局或国家外专局授权的大连市外专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须持有由省外国专家局发给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方可从事外教工作。
该《意见》的出台,为瓦房店市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大连市教育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