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心率〈50次/分或〉110次/分,作不合格结论。
按照温州市人社局的说法,叶姓考生在4月30日下午的复检时,第一次听诊为120次/分,第二次听诊为116次/分,心电图检查为132次/分。这个结果依旧不合格。
“初检与复检都在同一家医院进行,是否容易被动手脚?”记者问。
该工作人员解释,心率检查属于当日复检项目,应在同一家医院进行,该做法有政策依据。
记者了解到,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2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启动复检至少有三种情形:心率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非当日复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考生可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决定是否复检。
《通知》还规定,“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但是,前述“另选体检医疗机构”的“复检”,是针对哪一项具体情形或是均可适用,《通知》没有明确。
该工作人员建议,对于政策问题,可采访上级公务员考录机关。之前的回应中,温州市人社局称已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对方称“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均在初检医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