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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严禁学校非法向他人提供学生个人电子信息
2015-03-19 09:54:00   来源:四川在线   

  【教育之声网3月19日消息】记者3月18日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成都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今后,学校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生个人电子信息。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举办、审批、管理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信息和交流服务的管理和应用。市属高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办法》从重点岗位、互联网站、学校应用、个人电子信息管理四个方面明确要求学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和为确保安全在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出现的行为。

  《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全市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门户网站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定,完成定级、备案等工作,对发布的信息要先审核后发布。“各单位网站不得发布不利于国家稳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学校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网页中设置或植入商品、商业服务的二维码。”

  各单位应用网络平台、软件时,《办法》规定,各学校(幼儿园)、年级、班级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进行家校沟通(含布置家庭作业)时,原则上应以班级(或学校)固定的、大多数家长常用的免费网络通讯工具一次性告知家长,不得统一定制、推广、组织、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使用家校沟通类的收费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使用商业网络平台或服务产品,不得对在园幼儿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布置网上家庭作业,全面、严格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在加强保护学生个人电子信息方面,《办法》明确,各单位和从事学校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的组织及个人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收集、使用学生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或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同意;各单位对已掌握的个人电子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不得以电子表格、文档等形式上报、发布学生的家庭具体住址,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生个人电子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的网络平台或应用软件不得显示班级学生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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