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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院祛斑不成遭毁容 为治毁容又流产
2013-07-15 14:37:07   来源:南方日报   

  【教育之声网消息】到美容院祛斑,结果反遭毁容,为治疗毁容去医院,又被注射了孕妇禁用药,32岁的张女士为此付出了流产的代价。事后张女士愤怒之下状告美容院及治疗医院,最终获赔1.2万余元。

  为修复面容注射孕妇禁用药物

  2011年10月18日,张女士在广州欣怡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由美容院经营者曹某施行祛斑手术。不料斑没祛成,张女士的面部却留下深层红色印记及黑色素回流。惨遭毁容的张女士与曹某签订协议,曹某承认祛斑失误。2011年11月19日,曹某带张女士到广州天河康民医院进行术后修复治疗。

  张女士称,当时她怀疑自己有身孕,但没有确诊。因此,她向治疗的李医生声明过不能使用孕妇禁用药物,但是对方还是在她面部注射了曲安奈德进行治疗。

  2011年12月5日,张女士在省妇幼保健院被确诊怀孕5周多。但因康民医院使用的曲安奈德为孕妇禁用药,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为保险起见,她只好无奈做了人流手术。

  身心备受打击的张女士随后将美容院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流产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10万元。

  索赔10万获赔1万多

  一审此案的白云区法院审理查明,在张女士与曹某2011年11月23日签署的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美容时使用的是无痕痣疣术药水而非精华素,因此该美容服务属医疗美容的范畴。而欣怡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是美容,并不包含医疗美容,显属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活动。据此,法院认为,张女士美容后脸部形成多处疤痕的过错在于美容院一方,美容院应予以赔偿。

  另外,康民医院未遵循医疗规范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诊疗服务及书写病历,未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即使用孕妇禁用药物为原告治疗,对于因此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医生作为专业人士,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掌握、判断能力、注意义务及风险承担等诸多方面并不是处于均势。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亦可知,受孕后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并通过进行相关的检查才能确定怀孕事实。患者仅凭自己的生理情况作出的感性判断显然不可靠,亦不能直接作为治疗的依据。医院在使用孕妇禁用药物前,其作为专业知识、判断能力明显高于患者的一方,有职责通过对患者进行相关常规检查等手段,审查用药条件是否具备,该义务不能以患者申明未怀孕的方式予以免除。据此,白云法院判令曹某和医院均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白云区法院认为,具体赔偿时美容院占三成,医院占七成。对于张女士主张后续医疗费36000元,由于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数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该项损失1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曹某赔偿张女士3249元,康民医院赔偿9158.67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记者/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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