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价值和价值教育的概念。
“价值”(value)这个词,人们并不陌生。在许多的商业广告中,人们都可以见到它的身影,如“位置决定价值”(房地产广告)、“价值决定投资”(招商广告),等等。这种用法的“价值”概念,其内涵简要地说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一种物品或社会服务,其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越高,它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它的价值就越小。由于这种“价值”概念依托的媒介主要是客观的物体或相对于主体来说外在的社会服务,我们可以称这种“价值”为“物的价值”或“客体的价值”,主要反映了物品或社会服务本身对于占有或消费它们的人们的有用性程度。例如,当人们谈论“鲨鱼翅的营养价值并不高”时,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了“价值”概念。
上述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经常出现在经济学领域中。在伦理学和教育学领域中,“价值”概念的内涵出现了重要变化。当伦理学家批评一些公众人物缺乏正确的“价值信念”的时候,或者当教育学家提出“应该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价值品质”的时候,他们所说的“价值”概念根本不可能在“有用性”意义上得到理解,而只能被理解为“主体满足需要的正当性原则”。由于这种原则不是与客体本身属性直接相关,而是与主体的行为直接有关,是支配和引导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称这种“价值”为“人的价值”或“主体的价值”。在此意义上,“价值”即指人们——个体或群体——在行动时所应该坚持和体现的正确的原则,同时也是人们评价其他人行为“好坏”、“对错”或“高尚与低俗”的重要标准。
根据上面对两种“价值”概念的区分,“价值教育”(value education)不是有关如何增加物品或社会服务“有用性”的教育,而是有关人们如何行为才是“正当的”、“对的”、“好的”或“高尚的”的教育,是有关人们行为正当性原则的教育,因而也是有关培养正直的、真正的、有良好品格的人的教育。举个简单的例子,每个学生都渴望取得“好成绩”,这是他们的共同需要。但是,不同的学生满足这种学业成就需要的方式不同,有的通过刻苦学习和诚信考试,有的却可能通过作弊,还有的可能通过行贿教师。这些不同的满足学业成就需要的方式中,只有刻苦学习和诚信考试是正当的,其他都是不正当的。价值教育的任务不是要帮助学生掌握有效满足自己各种不同需要的方式方法,而是要帮助他们认识、体验、认同并在日常生活中践行那些被社会所公认的正当性原则。